動物檢疫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賦予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一項法定職責,官方獸醫是動物檢疫的具體實施者。動物檢疫能有效預防、控制、凈化、消滅動物傳染病,包括寄生蟲病,保障動物防疫活動的有序開展。
從事動物養殖、動物產品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做好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不得在途中擅自棄置和處理有關動物和動物產品。
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是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第一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或者委托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處理。
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應按《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農醫發(2017)25號)規定,采取焚燒、化制、高溫、深埋、化學等方法進行處理。
生產、銷售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肉類的,觸犯刑法嗎?
觸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2號)規定:生產、銷售屬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制品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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